《支持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加快发展的若干财政政策措施》
来源: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24-07-16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支持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加快发展的若干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
湘财外〔2024〕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支持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加快发展的若干财政政策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支持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加快发展的若干财政政策措施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商务厅
2024年5月20日
附件
支持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
加快发展的若干财政政策措施
为支持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战略,高标准建设好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推动打造内陆地区改革开放高地,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湘政发〔2020〕1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打造改革开放高地标志性工程
(一)支持推动中非经贸博览会创新发展。支持中非经贸博览会市场化专业执行机构落户自贸试验区,按其缴纳社保人数给予1万元/人/年的办公用房租金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以下涉及办公用房租金补助的均按此标准执行)。支持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和商(协)会等开展境外邀商邀展,根据其所邀请的参展商实际参展情况,按照境外参展商每家不超过30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支持中非经贸博览会常设展馆(展厅)运营,对形成一定规模、经营效应良好的,省市对其年度场地租金50%部分给予补助,最高补助50万元。
(二)支持中非经贸深度合作。支持对非经贸企业入驻自贸试验区,省市对新入驻企业前3年办公用房租金给予补助。支持搭建新型易货贸易管理平台。支持开展非洲进出口检验、检测和认证服务设施建设。支持入驻自贸试验区内的行业组织、商(协)会、商务代表处等机构组织非洲采购商来湘采购,新增采购规模达到一定标准的,按照采购商每家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对相关机构给予奖励。支持自贸试验区内企业积极参加非洲展会,对列入重点境外展会目录的非洲展会,提高支持标准,按照单个展会不超过2万元的标准给予人员费补助。支持我省优势产能向非洲拓展,引导企业到非洲优化产能布局。
(三)支持加强与海南自贸港合作。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支持建设湘琼先进制造业共建产业园。支持湖南先进制造业企业利用海南自贸港优势加快发展。
二、支持贸易投资高质量发展
(四)支持发展先进制造业。围绕建设现代产业体系,对新落地自贸试验区、一个项目实施年度内实际到位资金超过2亿元(人民币)或3000万美元以上(含2亿元或3000万美元)先进制造业强链补链延链项目,按其实际到位资金的1%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1000万元。对自贸试验区内存量先进制造业企业开展技改投资、扩产扩能等项目,一个项目实施年度内设备投资额超过3000万元的,按其设备投资额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500万元。
(五)支持发展保税业务和再制造。对自贸试验区内开展保税维修、保税研发业务且当年业务收入3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其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适当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200万元。对自贸试验区内开展再制造出口业务且出口额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省市对其厂房租金50%部分或办公用房租金给予补助。
(六)支持外贸实体企业发展。支持外贸实体企业扩大进出口业务规模,对自贸试验区内当年进出口额1亿元以上且保持增长的生产型外贸企业,对其开拓国际市场、开展技术改造等费用给予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七)支持外贸新业态发展。支持跨境电商企业入驻自贸试验区内,省市对其前3年办公用房租金给予补助;积极引进国内头部跨境电商进口平台指定仓,对其物流费用给予不超过20%的补助;单个企业每年累计补助不超过400万元。
(八)支持服务贸易发展。支持服务贸易企业在自贸试验区内发展,对当年服务贸易进出口额超过30万美元的,省市对其办公用房租金给予补助。
三、支持提升金融服务水平
(九)支持发展融资租赁业务。对新入驻自贸试验区内,为省内企业提供融资租赁业务且总额1000万元以上的融资租赁企业,对其一年期以上融资租赁业务总额给予2%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100万元。对贷款购买自贸试验区内企业生产的设备且用于开展租赁业务的融资租赁企业,按贷款额乘以上年度末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30%给予贴息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50万元。
(十)支持跨境金融服务。支持金融机构(含持牌与非持牌)为自贸试验区内企业提供跨境金融服务。对提供跨境金融业务年收入超过100万元的金融机构,按照其当年跨境金融业务开展情况给予补助,单个金融机构最高补助50万元。
(十一)支持发挥出口信保作用。将自贸试验区内年出口额6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集团)纳入出口信用保险统保平台,对其保费予以全额补助。对自贸试验区内年出口额6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集团),将保费基础补贴比例提高至30%,单家企业(集团)每年的保费补贴上限为200万元。
(十二)支持降低外贸融资成本。支持自贸试验区内外贸供应链平台企业发展,对其年进出口额超过5000万美元的,按上年度末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30%予以融资贴息;对其外贸供应链业务所产生的信用证手续费,按实际产生的手续费给予10%补助。单家企业外贸供应链业务融资贴息和信用证手续费每年累计最高补助200万元。
(十三)支持加大投资基金引导。支持产业投资基金对自贸试验区先进制造业、生产型外贸企业和跨境物流企业等进行股权投资,实际投资超过1000万且持股期限超过6个月的,按投资额给予分档补助,单个基金每年最高补助200万元。支持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落户自贸试验区。
四、支持自贸试验区自身建设
(十四)支持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对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项目发行专项债券,力争省级连续三年累计安排不少于100亿元专项债券,支持自贸试验区片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十五)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发展。支持自贸试验区展览展示、中试平台、信息化、智库等重大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运营。对经省级认定、为自贸试验区内企事业单位(与其无投资关系)提供公共服务的,按不超过投资额30%的标准或运营维护等情况给予一定补助,最高补助额300万元。支持自贸试验区片区到非洲设立贸易投资促进机构,每个机构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
(十六)支持服务机构集聚自贸试验区内。引导对外经贸合作行业组织和商(协)会、对外经贸合作公共服务平台、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仲裁机构和调解组织等商事法律服务机构入驻自贸试验区并为区内企业提供服务,达到一定业绩标准的,省市对其入驻第一年办公用房租金给予补助。支持对非专业协作平台开展工作。
(十七)实施片区发展激励。根据自贸试验区片区当年度改革试点任务、制度创新等工作开展情况,分档对片区给予激励。支持自贸试验区协同联动创新发展,对工作开展成效显著的协同联动区分档给予奖励。
(十八)支持招商引资工作。支持市场化招商模式创新,对与自贸试验区片区管理机构签署招商引资委托协议的招商公司、国内外投资咨询机构、商(协)会、校友会等,招商引资单个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当年实际到位资金在2000万元以上的,按项目当年实际到位资金的1%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100万元。优先支持片区引进重大项目。
(十九)支持制度创新。对全国首创并被国务院或国务院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复制推广的制度创新成果,对其作出主要贡献的单位,每项奖励500万元。对全国首创并被省人民政府复制推广的制度创新成果,对其作出主要贡献的单位,每项奖励50万元。
本政策中涉及省市共担资金的,省市共担比例为5∶5。本政策范围内,单个项目不能重复享受省级财政补助政策;对同一家企业有多个项目符合支持条件的,可分别享受,单个企业(含母子公司及关联公司)年度内奖补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
本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