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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物流与口岸办公室 长沙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长沙市国际(地区)航空货运发展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长沙市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23-11-27

  • 索 引 号:000014349/2023-18359
  • 统一登记号:CSCR-2023-22001
  • 公开责任部门:市司法局
  • 公布日期:2023-11-27
  • 生 效 日 期:2023-11-27
  • 信息时效期:2024-09-05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 开 范 围:全部公开
  • 文   号:长物口办发〔2023〕10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物流与口岸办公室
长   沙   市   财   政   局
关于印发《长沙市国际(地区)航空货运发展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园区财政、口岸(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湖南省国际航线发展管理和财政资金支持办法(试行)》(湘商口物〔2022〕4号)政策文件精神,为建立健全我市国际(地区)货运航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明确市级对航线管理、开通流程及奖励资金的申报、审核、拨付、绩效考核的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物流与口岸办公室       长沙市财政局   

                               2023年11月23日

     

 
长沙市国际(地区)航空货运发展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三高四新”美好蓝图,加快培育长沙航空物流产业发展,规范国际(地区)货运航线开通运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稳规模、调结构”的原则,根据《湖南省国际航线发展管理和财政资金支持办法(试行)》(湘商口物〔2022〕4号,以下简称《支持办法》)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省级统筹、市级实施”,组织开通货运航线和发展航空货运。市级层面建立由长沙市人民政府物流与口岸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物流口岸办)牵头负责,省机场管理集团、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和长沙县政府等单位共同参与的航空货运发展协调机制,合力推进国际航空货运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专项资金按照“预算管理、保障重点、成本管理、绩效优先”的原则管理,优化调整长沙国际(地区)货运航线奖励资金分担比例,即在省级分担40%的基础上,剩余60%专项资金由长沙市人民政府、长沙县人民政府按2:1比例共同承担。专项资金用于培育全市国际(地区)航空货运发展,实行专款专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省、市部分由市财政局牵头,会同市政府物流口岸办管理。
(一)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下达预算批复,协调省财政厅落实专项资金省级承担部分的年度资金,配合专项资金的审核工作,参与拟定专项资金兑现方案,按程序下达省、市资金指标、拨付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开展绩效评价。
(二)市政府物流口岸办负责拟定国际货运航线年度开行计划;负责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负责统筹管理申报奖励的航线,组织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评审,牵头拟定资金兑现方案;监督管理专项资金的使用,组织项目绩效评价。
(三)长沙县政府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口岸管理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长沙县政府部分的预算、拨付、管理、评价,并监督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货运航线开通流程
第五条  新开不定期货运航线,开通流程如下:
(一)运营主体向省政府口岸办提交不定期货运航线开航申请。
(二)省政府口岸办明确开通的不定期货运航线及运营主体,通知市政府物流口岸办具体组织实施。
(三)若省政府口岸办授权市政府物流口岸办进行不定期航线开通前相关论证,可由市政府物流口岸办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并邀请省政府口岸办、省财政厅、省机场管理集团、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和长沙县政府进行会商,研究开航的必要性、可行性,提出航线开通方案和奖励资金预算等。
(四)市政府物流口岸办将新开不定期货运航线开通方案和资金预算报市政府同意后,报省政府口岸办批准。
(五)市政府物流口岸办与货运航线运营主体签订不定期货运航线开航协议,并牵头组织货运航线运营主体及相关单位做好开通工作。
(六)为推动长沙黄花国际机场打造对接RCEP中转枢纽,支持市场主体积极开拓亚洲区域的航空货运市场,由运营主体自主先行开通,后申请签署航线协议。
第六条  新开定期货运航线,开通流程如下:
(一)不定期货运航线运营满三个月后,运营主体向省政府口岸办提出转为定期货运航线申请。
(二)省政府口岸办明确转为定期的货运航线及运营主体,通知市政府物流口岸办具体组织实施。
(三)若省政府口岸办授权市政府物流口岸办进行不定期转定期评估,则由市政府物流口岸办聘请第三方机构对拟转为定期货运航线进行第三方评审,并邀请省政府口岸办、省财政厅、省机场管理集团、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和长沙县政府参与。
(四)市政府物流口岸办将不定期转定期货运航线评估结果报市政府同意后,报省政府口岸办批准。
(五)市政府物流口岸办与货运航线运营主体签订定期货运航线开航协议,并牵头组织货运航线运营主体及相关单位做好开通工作。
 
第三章  奖励对象及标准
第七条  国际(地区)航空货运发展专项资金奖励对象为实际承担运营风险的货运航线(客机腹舱)运营主体。
第八条  对国际(地区)航空货运发展专项资金,按照《支持办法》所规定的内容及标准执行。
第九条  货运航线奖励线路为与长沙黄花国际机场相连的航点之间的飞行航程(含技术经停点)。直飞货运航线奖励时长参照国家民航局批复该航线的飞行时刻计算飞行时长,技术经停航线根据国家民航局批复的航线线路测算时长并在开航协议中约定。
第十条  飞机的最大业载量,原则上以《支持办法》所规定的载量为准;特殊情况下,可根据航程不同、执飞机型不同,以航线执飞的航空公司出具有效证明材料(必要时需经省机场管理集团业务部门确认)并写入《开航协议》为准。对未纳入《支持办法》执飞机型的奖励,其标准可参照《支持办法》规定的最大业载量相近两种机型,按业载量与奖励标准的比例进行折算。
第十一条  根据“三限定一保障”的原则,重点支持对接RCEP,对亚洲区域的不定期货运航线开通,年度内按开航时间动态支持不超过10条不定期货运航线,每条航线支持不超过5个往返航线/周,年度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2亿元。
 
第四章  资金申报、审核与拨付
第十二条  长沙市国际(地区)航空货运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亚洲区域内的不定期货运航线运营主体: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产权清晰、财务制度健全、信誉良好、其控股股东(含实际控制人)近三年无不良征信记录。  
(二)除亚洲区域内的不定期货运航线外,航线运营主体需与市政府物流口岸办签订开航协议。
第十三条  不定期航线考核:不定期货运航线每季度考核一次,运营主体每季度初5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物流口岸办提出上个周期奖励申请。由市政府物流口岸办会同相关单位组织实施,并聘请第三方机构评审后,联合市财政局将考核结果报市政府批准后兑现奖励。
第十四条  不定期货运航线转定期货运航线考核:不定期货运航线达到基本业绩指标后可申请转为定期货运航线(见附件2)。
(一)考核指标:三个月航线考核总分100分,其中航线月执飞率占20分、平均满载率占40分、本地货物装载率占40分。
(二)不定期货运航线转定期货运航线基本业绩指标:不定期转定期考核航线月执飞率得20分且评分满70分的不定期航线可转为定期航线。
第十五条  定期货运航线考核
(一)对新开定期货运航线实行每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运营主体每季度初5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物流口岸办提出上个周期奖励申请。定期货运航线年度绩效考核得分低于60分的,按不定期货运航线给予资金支持(详见附件1);各定期航线全年度实际奖励资金核算以年度考核结果为依据计算。考核由市政府物流口岸办会同相关单位组织实施,并聘请第三方机构评审后,联合市财政局将考核结果报市政府批准。
(二)定期货运航线是指年度执飞班次不少于52个往返航班,且每月平均执飞不少于4个往返航班,在无不可抗力情况下,连续停航时间不超过1个月的航线航班。
(三)定期货运航线在培育期内,货运航线运营主体应保障定期航线稳定运营,非不可抗力因素不得停航,在开航协议中约定惩罚措施。
(四)定期货运航线应进行年度考核,并依据年度考核结果清算年度奖励总额,对已拨付的奖励资金,实行多退少补。
(五)年度考核中运输进出口业绩体现在本省的货值(或本省货量)由航线运营企业提供载运本省(省、市、长沙县)企业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据,在海关相关监管系统中查询核实确认,并经第三方机构核定。优先考核货值,若货值数据欠缺或不全则考核货量。
第十六条  奖励申报资料
(一)长沙市国际(地区)货运航线航班奖励资金申请表;
(二)客机腹舱带货奖励资金申请表;
(三)航线申报企业应提供执飞航司货邮舱单和海关报关单据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货代资质证书,运营主体与航司签订的客机腹舱租赁协议;
(五)航权时刻证明,包机协议,技术经停航线需提供2家第三方航班跟踪平台首月内的跟踪航班时刻相关证明材料;
(六)航线开航协议;
(七)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含附件)。
以上申请资料一式五份,并加盖申报企业公章,资料加盖骑缝章。
第十七条  审核流程
(一)企业提交申报资料后,由省机场管理集团对国际货运航线的飞行班次、进出港载货量提出审核意见;对客机腹舱运营主体本年度利用客机腹舱带货提出审核意见,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签字盖章确认。
(二)市政府物流口岸办业务处室组织航线运营企业提交载运本省(省、市、长沙县)企业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据,于5个工作日内在海关相关监管系统中查询核实确认货值(量),且聘请第三方机构完成货运航线本地货值(量)审核工作。
(三)市政府物流口岸办业务处室5个工作日内汇总形成初步复核报告,将审核结果通报企业,企业若存异议需再次提供资料。
(四)市政府物流口岸办业务处室与航线运营企业双方一致同意初步复核报告,市政府物流口岸办联合市财政局、长沙县政府对企业提交的申报资料、省机场管理集团审核的数据及市政府物流口岸办业务处室的初步复核报告进行抽查复核,于3个工作日内签署复核意见后盖章确认。
(五)市政府物流口岸办聘请第三方机构依据政策规定进行评审,于3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报告。
(六)市政府物流口岸办业务处室将第三方机构评审结果报办会议研究后,联合市财政局报市政府审定。
(七)市政府批复同意后,由市政府物流口岸办将批复意见分别转市财政局和长沙县政府。
第十八条  资金拨付
(一)市财政局3个工作日内下达省、市两级分担奖励资金指标至市政府物流口岸办。
(二)市政府物流口岸办3个工作日内将省市承担部分资金拨付至企业。长沙县政府接到通知后,于5个工作日内拨付分担部分资金到企业。
(三)每个周期奖励资金的拨付时长,自运营主体递交申请之日起(审核结果双方无异议)不超过40个工作日。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长沙市国际(地区)航空货运发展专项资金受省政府口岸办、省财政厅监督,由市政府物流口岸办、市财政局及长沙县政府口岸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管理。每年第一季度向省财政厅和省政府口岸办报送一次上一年度专项资金拨付及航线运营情况。
第二十条  长沙市国际(地区)航空货运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申报企业要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各联审单位根据各自职能职责对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初审(复核)。
第二十一条  长沙市国际(地区)航空货运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审计部门监督检查,以确保专项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企业对专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对截留、挪用、侵占专项资金或者采取虚报、瞒报等手段弄虚作假、恶意串通骗取专项资金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不可抗力因素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国家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重大变化、地震、极端天气、水灾、流行瘟疫、空难以及战争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如与现行政策有交叉重复的,货运航线奖励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享受原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与《支持办法》有效期一致,由市政府物流口岸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定期国际(地区)货运航线绩效考核评分表
      2.国际(地区)货运航线不定期转定期考核评分表
      3.洲际航线其它机型基本奖励标准
      4.长沙市国际(地区)货运航线航班奖励资金申请表
      5.国际(地区)客运航线腹舱带货奖励资金申请表
      6.承诺书   

 

附件1

定期国际(地区)货运航线绩效考核评分表

航线名称:                              运营主体:

定期国际(地区)货运航线绩效考核评分表(总分100)

序号

评估内容

权重

分值

评分

评分标准

1

平均装载率不低于70%

35%

 

平均装载率70%25分,在70%基础上每提高1个百分点在25分基础上加0.5分,最高35分;在70%基础上每降低1个百分点在25分基础上减0.5分,低于50%该项不得分。

2

年度运输进出口业绩体现在本省的货值(或本省货量)比例不低于30%

35%

 

年度运输进出口业绩体现在本省的货值(或本省货量)比例≥30%10分,否则不得分;本省货物货值占比每提高1个百分点加0.5分,最高加5分。一般贸易货物货值中本省生产企业货物货值比例≥10%10分,否则不得分;每提高1个百分点加0.5分,最高加10分。

3

航线评估确定的运营绩效目标

10%

 

采取计算相对分方式。以航线运营主体开航前申报的预计当年度运输货量为基数,以当年实际运输货量除以基数*10为该项得分。该项最高10分。若实际运输货量不足申报目标的60%,该项不得分。

4

航线运营主体在湖南产生的地方经济贡献

20%

 

按照运营航线的运营主体在湖南缴纳的地方税额进行排名,排名第120分,排名第216分,最后1位得4分,倒数第2位得8分,其余得12分。

总计得分

 

评委(签字):

核分人(签字):

注:202411日起,定期国际(地区)货运航线采用该评分表进行年度考核;2点优先考核货值,若货值数据欠缺或不全则考核货量。


附件2

国际(地区)货运航线不定期转定期考核评分表

航线名称:                            运营主体:

国际(地区)货运航线不定期转定期考核评分表(总分100分)

序号

评估内容

权重

分值

评分

评分标准

1

月执飞率

20%

 

每月平均执飞不少于4个往返航班得20分,否则得0分。

2

平均装载率

40%

 

平均装载率70%28分,在70%基础上每提高1个百分点在28分的基础上加0.5分,最高40分;70%基础上每降低1个百分点在28分的基础上减0.5分,低于50%该项不得分。

3

运输本地货物占比

40%

 

三个月运输本地货量比例30%28分,在30%基础上每提高1个百分点在28分的基础上加0.25分,最高40分;30%基础上每降低1个百分点在28分的基础上减1分,低于20%该项不得分。

总计得分:

 

建议航线运营年度货量

绩效目标(吨)

 

备注:该表由第三方机构根据评估结果填写,并盖章确定。

 

附件3

洲际航线其它机型基本奖励标准

序号

机型

最大业载量

(吨)

第一年基本奖励标准

(万元/飞行小时)

1

B747-8F

133

2

2

B747-400F

112

2

3

B777F

102

1.8

4

A330-200F

65

1.3

5

B767-300F

52

1.2

6

A300-600F

54

1.2

7

B757-200F、B737-800F、B737-300F

13-29

0.8

注:最大业载量30吨及以下机型,均按0.8万元/飞行小时标准执行。

 

附件4

长沙市国际(地区)货运航线航班奖励资金申请表

申请单位

 

填表日期

 

通讯地址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航线名称

 

首航时间

 

周执飞班次

 

飞行小时/往返航线

 

执飞机型

 

最大业载量

 

实际载货量

 

载运本地货物货量(值)

 

申请奖励资金的时间阶段

 

航线性质

(定期/不定期)

 

洲际航线/亚洲航线

 

航班班次

(起降架次)

 

申请奖励资金标准

 

申请奖励资金总额

 

湖南省机场管理集团

审意见

该航线于期间内,

航空公司在长沙机场执飞个往返航班(1起降架次为1个往返航班),实现货邮吞吐量吨。

 

 

 

 

 

(审核单位盖章)

区、县(市)人民政府

复核意见

 

 

 

 

 

审核单位盖章)

 

长沙市人民政府物流与口岸办公室复核意见

 

 

 

 

 

 

审核单位盖章)

 

长沙市财政局

复核意见

 

 

 

 

 

 

审核单位盖章)

 

审核结论

第三方评审该航线本奖励资金总计万元。根据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省财政承担万元,长沙市财政承担万元,区、县(市)财政承担万元。

备注说明

 

 

附件5

国际(地区)客运航线腹舱带货奖励资金申请表

申请单位

 

填表日期

 

通讯地址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航线名称

 

申请奖励的进出港货量

 

申请奖励资金标准

 

申请奖励资金总额

 

湖南省机场管理集团

审意见

该企业年度在长沙机场以客机(腹舱)航线进出港货量吨。

 

 

 

 

 

 

(审核单位盖章)

区、县(市)人民政府

复核意见

 

 

 

 

 

 

 

 

 

审核单位盖章)

长沙市人民政府物流与口岸办公室复核意见

 

 

 

 

 

 

 

 

审核单位盖章)

长沙市财政局

复核意见

 

 

 

 

 

 

 

审核单位盖章)

审核结论

第三方评审该航线本次奖励资金总计万元。根据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省财政承担万元,长沙市财政承担万元,区、县(市)财政承担万元。

备注说明

 

备注:国际(地区)客运航线腹仓带货奖励资金由客机腹舱营主体申请。

 

附件6

  

长沙市人民政府物流与口岸办公室:

                 公司承诺:所提交的              日奖励资金申报材料合法真实,对提供的奖励资金申报材料真实性承担一切法律及经济责任。

                                                                   承诺单位(公章):

                          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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